第一条 大力支持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积极争取国际资金和先进环境友好技术支持,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经费来源主要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支持范围:CDM项目库建设;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求,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清洁发展机制行业内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重点示范项目、方法学开发、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和指定经营实体的审核服务费等前期工作费用,项目注册成功后再从“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收益中归还,滚动使用。项目注册不成功的,不再归还。 第五条 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省内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二)、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四)、前期工作要有一定深度,一般应有减排量国外意向购买方。 第六条 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工作内容,工作经费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中介研究、设计单位等。 第七条 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改委,经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省发改委同意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改委审查意见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于15日内与省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正式下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经费。逾期不与省发改委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经费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执行单位应接受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改委(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前期工作经费下达3个月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收回工作经费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发改委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