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改厅[2005]2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委公文承办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委办公室是委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委各直属单位以及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及其种类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本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公告。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指示;部署工作;发布规章;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省政府各部门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决定。适用于在本委职权范围内,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扬下属单位和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等事项。 (九)函。适用于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平级或不相隶属的下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日期、机关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等。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格式,除按上述要求外,公文首页上方留出三分之一左右的空白;在机关名称红头右下方、与编号平行的右侧,排印签发人姓名和己阅人(本委及联名、会签部门的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姓名;“请示”文件应当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打印位置在主题词上方);公文落款处(除会议纪要外)由报送单位加盖印章。 (一)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简称。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其余一般不加书名号;文件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抄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成文时间。一般公文一律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以最后会签部门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签发日期与实际发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督办人员应注明实际送印时间。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