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各类企业在我省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提出如下暂行工作意见: 一、按照国发〔2004〕20号文件要求,我省原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为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或转报上级核准机关核准。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和市(州、地)经贸委(局)。 企业投资项目中需核准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办理;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市(州、地)经贸委(局)办理。 三、对国家重大和限制发展产业项目中属核准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及以上),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流域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水源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公路改建设计方案的意见、招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函、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核准,不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同意建设的意见,不转报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 五、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核准的项目,应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基本建设性质的,需附上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技术改造性质的,需附上省经贸委的意见。应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经贸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